发布者:宋吉春|时间:2018年06月30日|9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诈骗罪
承办律师:宋吉春
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国家征收补偿款18万余元,宋吉春律师为其成功辩护,仅获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在办理自家两处无照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将编号605和039两个假房屋产权证提供给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两处房屋按有照房屋评估价值分别为173250元和147589元,并签订征收安置协议,约定给予两套面积为127.75平方米的回迁楼房。两处房屋按无照房屋评估价值分别为72000元和6811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宋吉春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案情,并到实地调查走访,结合案卷材料,提出辩护要点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提供假房产证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
1、涉案房产证的公章使用不规范是当地政府的责任,被告人李某不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2、涉案房产证没有存档信息是当地政府房管工作不规范造成的,不能以此证明李某持有的房产证是假证。
3、依据航拍矢量图判定房屋建造年份,从而推定被告人李某提供假房产证是不严谨的。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的数额不准确,涉案金额应认定为79471元,而非180721元。
1、签订侧二楼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有诈骗故意。
2、签订瓦房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
3、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的数额应认定为79471元,而非180721元。
三、被告人李某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1、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犯罪未遂。
2、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确有悔改之意。
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不具人身危险性,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数额不准确,证据不足,矛盾点较多,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望合议庭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恳请法庭能够认定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依法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最终,合议庭采纳宋吉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办案总结:
该案在调查走访中发现当地有大量农户持有与被告人李某相同的房产证,而当年办理该种房产证的工作人员已下落不明,本来是想以此为突破点为李某做无罪辩护,但可惜李某在办理征收补偿过程中有一个张冠李戴的行为,无奈,只好选择为其做罪轻辩护,最终获缓刑。该案的审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具有很强的宣示意义,当地相关行政部门也出具了认可该种房产证的书面文件,大量农户的切身利益终将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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